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张**及原审第三人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梁*与花**之间存在借款的合同关系等主要事实不清,并缺乏证据证明。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出具借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本案借款已经交付于被申请人张**手中,张**是借款人,至于其将借款用于何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二)二审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好意施善适用法律错误。张**打条的行为让债权人产生了被申请人张**即是债务人的错误认识,客观上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不属于好意施善。张**的行为属于以实际行为表示自愿加入该债务关系的情况。(三)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存在多次反复无常,并有极大的倾向性,终审判决以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错误。(四)孙**与本案二审审判长因其他案件在法庭上...(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