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深呼吸创造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工资495,000元,支付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10,344元或发回重审;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工资的前提下,忽视上诉人的证据,而不适当地酌定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符合客观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未能证明上诉人存在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情形,也未证明已经支付了未休年假工资,故应当支持上诉人该项请求。
创智公司未作答辩。
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