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贵港分行)与被告梁**、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贵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梁**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2、被告梁**、张**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91366.85元及利息4744.5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3、被告梁**、张**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3825元;4、原告对被告梁**名下用以抵押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广汇圣湖...(本文书还有2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