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并向被告吴*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被告吴*于2021年11月20日签收。
原告杨**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合伙债务10810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10810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在广西桂林市店,销售桂林市顺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顺昌”系列预包装食品、土特产、茶叶及旅游相关产品等。被告以现金方式出资255000元,占总投资的51%;原告以商铺押金及租金等方式出资245000元,占总投资的4...(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