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墟村委会)诉被告贡**、戴**、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委托代理人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镇江市丹徒区黄墟沈郭石灰厂(以下简称石灰厂)原名镇江市丹徒区黄墟马迹采石石灰厂,系原告开办的集体企业。2007年6月1日,石灰厂与二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石灰厂将高一湾和中**层宕口承包给二被告经*。承包经*期间,二被告招用的工人舒雁兵因违规操作致双眼明,构成工伤一级伤残。舒雁兵后向丹徒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等承担赔偿责任,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徒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给付舒雁兵596346.6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舒雁兵给付了300...(本文书还有3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