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烟台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烟台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双方签字的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物流公司的证明、部分由被申请人签字的发货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款的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均能够证实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但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提供的所有发票其均已做账处理并进行了抵扣,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未履行,申请人不会在3年左右的时间一直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且之前未付款的发票一直不做作废处理,更不会不断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另外,若开具发票对应的货款合同没有履行,而申请人又将发票交付给了...(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