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渌口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0)湘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1月8日询问了上诉人东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与被上诉人渌口住房保障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中标价外工程款3060458.58元及利息1071831.05元,后期利息以3060458.58元为基数,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8.515%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付涉案工程款140万元是错误的,事实上该140万元中,有70万元虽与涉案工程有关...(本文书还有2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