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以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61996.56元,上述损失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赔偿;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日15时40分,被告吴*驾驶桂k×××××号小型轿车由北流市西埌镇田心村流一组路口驶出沿岑溪-玉林(203县道)左转弯往新圩方向行驶,原告骑自行车逆向行驶由新圩往北流方向行驶,双方行至203县道107km+600m处时,由于吴*驾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原告骑自行车逆向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流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玉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耻骨骨折、脊柱压缩性骨折等,自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5日共...(本文书还有5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