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岑**因与被上诉人天峨县平矿林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变更确认上诉人从1994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时间明显错误。首先,本案中,上诉人从1994年10月31作为护林工人进入林场,1996年1月与被上诉人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1999年3月31日,双方已签定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开始承包制计件,一直至2002年2月才离场,所以双方没有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
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从1999年开始,视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被上诉人直到2003年作出(峨平字〈2003〉5号《关于对白氏背、牙佳汉等27名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及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该决定认可从1994年至2003年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存在劳动...(本文书还有5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