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天峨县平矿林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变更确认上诉人从1994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时间明显错误。首先,本案中,上诉从1994年12月5作为合同制工人进入林场,1994年11月20日与被上诉人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5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五年期造林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从2003年5月31日开始,视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被上诉人在2003年3月10日作出(峨平字〈2003〉5号《关于对白氏背、牙佳汉等27名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及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该《决定》未送达上诉人,上诉人不知情,且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仍未到期。直至2...(本文书还有4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