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岑*因与被上诉人天峨县平矿林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岑*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变更确认上诉人从1993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中,上诉从1993年12月30日作为护林工人进入林场,一年一签,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1995年10月8日,双方己签定3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6年开始承包制计件,所以双方没有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从1996年幵始,视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被上诉人1996年作出(峨平字〈1996〉5号《关于对姚昌友、莫德志等15名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及自...(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