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沈**、第三人柳*市成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沈**的委托代理人廖**、程**作为原告及第三人柳*市成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桂中大道19号文源华都**栋**单元**号(房产证号:桂(2016)柳*市不动产产权第0030636号)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房产总价人民币210万元,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于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应于2018年10月28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但因未达到银行要求标准未申请成功,需要再次网签,2018年12月19日双方到房产交易所再次办理网签。此后,被告就一直不配合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拒绝配合,拖延至今,被告的行为己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定金人民币1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承担人民币100000元违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辩称,对于诉请1...(本文书还有5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