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
被告陈**、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陀畯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16133元(以本金35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9月1日前尚欠利息2133元,自2020年9月2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止为14000元,以后按月息2分另行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以资金周*不足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其中2017年4月10日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五个月,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并约定2017年9月15日前全部还清本金。2017年4月24日借...(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