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城中支行)与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银行城中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林银行城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0000元、利息12043.04元、违约金58176.09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此后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2日,被告填写了一份《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经对被告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向被告核发了一张卡号为96×××94的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根据《...(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