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章**与被告张**、李**及第三人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3月24日,因原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羁押,本院中止审理,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11月3日,本院认为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与本案审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决定追加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11月28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泮雪芬、潘**,被告李**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上述人员除被告李**,第三人仙居天圣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余均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章**诉称:两原告购买了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号商铺**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仙字第××号。两原告长年在外经商,但从未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现获悉该商铺被被告李**占用,经调查得知,被告张**...(本文书还有4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