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翊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翊盛公司起诉请求:1.翊盛公司无须支付陈**二倍工资差额6808.77元、高温津贴417.3元;2.陈**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东莞市翊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二、限东莞市翊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日内向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03.54元;三、限东莞市翊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日内向陈**支付高温津贴416.13元;四、驳回东莞市翊盛五金制品...(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