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翊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翊盛公司起诉请求:1.翊盛公司无须支付唐**二倍工资差额49334.3元、经济补偿5226.3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24元、高温津贴250元;2.唐**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东莞市翊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唐**劳...(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