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骆**、山西宝地*********(以下简称宝地公司)、于**及原审被告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骆**经案外人李*介绍与申请人陈**认识后,双方前往山西就“太原百度明珠文化有限公司”项目进行考察认可后,约定陈**出资200万用于租赁房屋,被申请人骆**出资200万用于兑店和购买设备。骆**向被申请人山西宝地*********及于**转账200万元系投资款。原审判决认定骆**出资200万元为借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转账发生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骆**认识十天之际,骆**没有任何理由将200万元出借给刚认识十天的人且不要求出具借条、支付利息。仅凭转账记录上骆**个人单方面进行备注的信息根本无法排除借款事实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因此,骆**主张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其次,涉案的200万元款项是由骆**转账给宝地公司,与申请人毫无关系...(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