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阳朔支行)与被告熊**、覃萍、李**、赵**、文**、娜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阳朔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熊**、覃萍、文**、娜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阳朔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熊**、被告二覃萍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4151.39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8364.97元,合计92516.3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一熊**、被告二覃萍支付违约金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熊**、被告二覃萍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126元;4.依法判令被告三李**、被告四赵**、被...(本文书还有3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