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浩瑞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付款凭证,以证明涉案款项应支付给张**;提交照片一组,以证明张**提供的厨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天圣公司对付款凭证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主张其无法证明涉案款项已支付给张**,亦无法证明浩瑞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张**;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天圣公司为浩瑞公司安装的所有设备都已经投入使用,天圣公司起诉前从未反馈过质量问题。优创公司、张**对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主张张**与浩瑞公司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浩瑞公司向张**支付工程款是正常合理的,浩瑞公司支付给张**的工程款与天圣公司的厨房设备款是分开的;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天圣公司将厨房交付后,浩瑞公司组织了验收,对部分设备的质量进行过维修,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亦应向天圣公司主张权利,与张**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