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鹤壁晶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通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晶通公司、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39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1.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被告晶通公司、张**因经营周*资金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78400元;于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66000元;于3月26日向原告借款69500元,以上三笔借款双方均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25%计算利息,并有被...(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