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姜**、韩**、韩**、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陈*,被告姜**、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的《养蟹承包合同》;2.判决四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款项320,000元,赔偿原告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27,180元以及利息(以347,18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日直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2020年11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3.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姜**的丈夫韩*签订《养蟹承包合同》,被告姜**夫妇二人共同将坐落于哈的乎申屯东南五段地东原稻田地...(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