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事实理由:被告为购买随行鑫联盟mpos向原告借款,2018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借期八个月,至2018年12月30日到期,后原告依约定向被...(本文书还有1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