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康处扣押了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以及查封了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村附近一私营厂房,并扣押了铁铲等一批物品。被告人李*康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廖**、秦*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廖**、秦*雄各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暂存至本院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康、廖**、秦*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账号*******、机动车行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桂d×××××车辆行车轨迹示意图、天网监控截图、固体废物来源地航拍图及正面图、广*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广西梧州×××区二期地块倾倒的两堆不明废渣采集的10个废渣样品的初步监测结果、危险废物鉴别...(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