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男,汉族,1973年7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市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佘**,女,壮族,1979年11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市柳*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分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颖和代理审判员罗*琼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谭森云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深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刘*,被上诉人陈**、佘**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陈**、佘**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由其开发的高新二路**号嘉鹏学府12-2号商品房一套...(本文书还有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