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陆**、张**、黄**、黄**、黄**、黄**、一审被告深圳市宝**********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被上诉人陆**、张**、黄**、黄**、黄某1、黄某2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宝运发公司没有答辩意见。
陆**、张**、黄**、黄**、黄某1、黄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乘客险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粤b×××××号大型卧铺客车的是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宝运发公司,该公司为粤b×××××号大型卧铺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0364),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共投保**座。
2010年8月27日20时23分,黄**乘坐的粤b×××××号大型卧铺客车在g65线2815km+38m发生交通事故,黄**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苍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9月9日作出苍公交认字(2010)第a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上述时间,李**驾驶晋b×××××号重半挂牵引车(后拖晋b******重型平板半挂车),沿g65线由岑溪方向...(本文书还有3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