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颖和代理审判员罗*琼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谭森云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深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刘*,被上诉人蓝**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蓝**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由其开发的高新二路**号嘉鹏学府6-16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69.72平方米,购房款为316566元;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100%购房款合计为316566元。出卖人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如...(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