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皓匀和代理审判员潘*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谭森云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深能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刘*,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上诉人在一审时认可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但主张逾期的时间天数应当扣除符合合同约定的可顺延的时间天数。一审法院判决中也采信了上诉人的观点,但在具体计算符合合同约定的可顺延的时间天数时与上诉人计算的不一致,上诉人认为一审法...(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