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段**与被告林**、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段**及其与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陈**及其与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楼走廊(建筑面积约2.6平方米)归吴**、段**所有,林**、陈**应当立即将安装在吴**、段**走廊上空调压缩机搬离;2.判决确认**楼到**楼的楼梯为双方共同共有(建筑面积约9平方米);3.判令林**、陈**恢复公共独立楼梯历史原状(即被拆除的第**层楼梯北面和南面的原独立24公分机砖墙体恢复历史原状);4.诉讼费由林**、陈**承担。
事实和理由:林**与吴**系同胞兄弟。1987年4月30日,由吴**父亲吴**提起,父亲和母亲林秀钦在中间人林啟湧、吴*锋的见证下,将其所置业产即坐落于xx亭车站(原仙游县xx车站)对面**座楼房**层大小共十间及空地和坐落...(本文书还有4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