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葛**,一审被告滨州鑫隆*********(以下简称鑫隆公司)、山东滨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工程量结算单》存在严重书写错误及计算错误,且存在重大漏项和重大瑕疵,不能起到葛**所称的对账单的证明目的和证明作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1.第一项第1条中建筑面积应为36689.98㎡(鑫隆公司认定),不是36690.02㎡。2.第二项扣除未做工程量及其他:273716元。该部分数字前面少写了一位数字“1”,应为约1273716元(即...(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