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与被告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阳光财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9229.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2977.03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偿总。
金额及保费总计3220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保险事项,并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用...(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