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朔县香缇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朔县香缇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朔县香缇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8月1日起到2020年10月31日止的门面租金23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8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阳朔县门面租给被告经*,租期5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年租金950000元,每年递增7%,每季度交纳一次,须提前10天交付,即每季度租金须于当月5日前支付;为保证合同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纳押金250000元,合同期满,如乙方...(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