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800元的基础上增加赔偿损失609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2019年12月11日购买的华为mate30p805q36手机合计5749显然是错误的。本案中,上诉人2019年12月11日购买的上述手机单价是6899元,首付款1150元需在12月之内从上诉人支付宝中支付,现场支付5749元,合计人民币6899元,故一审仅以现场支付的5749元认定为购机交易价格显然是错误的。二、一审仅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8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举证本末...(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