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与抚远市富优种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黑0833民初****号民事判决。尹**不服该判决,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黑08民终****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富优公司赔偿7公顷水稻减产损失91570.50元(减产30523.5公斤×3元/公斤=148291.20元);2.要求富优公司返还种子款7200.00元;3.诉讼费、鉴定费由富优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尹**在2017年4月28日在富优公司购买“富稻504”水稻种子2000斤,播种在位于抚远市浓桥镇长征村村南500米殷国库的耕地里,播种面积为7公顷,因该种子品种...(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