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抚远市富优种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黑0833民初****号民事判决。王**不服该判决,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黑08民终****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富优公司赔偿8公顷“小高粱”水稻减产损失148291.20元(49430.4公斤×3元=148291.20元);2.要求富优公司赔偿18公顷“富稻504”水稻减产损失256510.80元(85503.6公斤×3元=256510.80元);3.要求富优公司返还购买种子价款21120元(“富稻504”种子款14400元、“小高粱”种子款6720元;4...(本文书还有3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