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偿还其所借上诉人款40000元。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借款50000元给被上诉人事实清楚。2020年11月4日,上诉人通过手机银行网转50000元给被上诉人事实清楚,当时被上诉人称为了急用进货只借几天,经上诉人催其还款后,被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3日归还10000元。二、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的借款合意。2020年11月。
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微信往来中,上诉人在催被上诉人还款时说:“我借款给你,反而是得到这样呀”被上诉人石**回答:“月底还清给你”。证明了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合意的,如果不是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为什么回复说:“月底还清给你。”2020年12月4日,上诉人又发微信给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