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桂林联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欣公司)、桂林联发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盛泰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联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被告桂林联发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72.40元、误工费3181.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477.21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531.0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联发?悦溪府”**幢**号房,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书面通知原告交付时间会相应顺延,2020年6月15日再次通知原告房屋交付时间拟变更为2020年8月31日2020年8月31日,原告与“联发?悦溪府”其他业主前往被告处验收房屋,发现房屋存在多处严重漏水等质量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并未收房2020年9月5日上午,原告与其他业主再次到“联发·悦***小区物业办公室与被告协商房屋问题,...(本文书还有4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