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王**、广西军区司令部与原审被告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防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1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李**、唐*,上诉人王**及其与广西军区司令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原审被告农*,人保防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潘**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审判决认定“罗**很可能存在车速较快或行驶位置与道路中心线相距较近(即...(本文书还有1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