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唐**、唐**、唐**、杨**因与被上诉人陆**、梁**、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唐**、唐**、唐**、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上诉人唐**、被上诉人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冰丹、被上诉人梁**、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1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