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颖和代理审判员罗*琼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谭森云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深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刘*,被上诉人谭*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谭*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由其开发的高新二路**号嘉鹏学府16-11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27.7平方米,购房款为661486元;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支付购房款77%计511486元,余款占总房款的23%计150000元,由买受人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付款。出卖人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