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涿州市新发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二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涿州市新发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没有冬季施工的事实,原审法院对于冬季施工事实没有进行调查与核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现申请人提交六份新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地下土层结构中并不存在2:8回填灰土,经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咨询,涉案工程实际造价为6122483.05元,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书没有事实依据,且其提交的结算文件中存在大量虚构工程,即便存在变更而增加了工程量,在违背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擅自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对应的费用也...(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