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两仪所)与上诉人崔**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两仪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孔**,上诉人崔**的法定代理人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仪所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崔**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10%的支付比例支付一审法院未判决支持的代理费用24万元。2、上诉费用由崔**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按照10%的支付比例判决崔**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两仪所与崔**法定代理人在2015年6月1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代理费按照法院判决、法院调解或医患双方调解、和*金额的10%收取,该约定为两仪所与崔**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崔**法定代理人苏*、苏*均在代理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对该约定予以了签字认可。该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崔**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并没有交纳,只是约定在崔**及其法定代理人领取赔偿款时支付,至于代理费用的多少并不确定,能不能执行到位也不确定,能拿到多少赔偿款也不确定,两仪所与崔**及其法定代理人关于代理费用约定完全是具有高度风险特征的,属于风险代理合同的范畴,对于代理合同约定的10%的支付比例完全符合规定,一审法院未按照10%的支付比例判决崔**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纠正。二、另一法定代理人苏*也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用的责任。2015年6月1日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人为崔**的法定代理人苏*、苏*,崔**的法定代理人苏*在代理合同上签字按手印,且当时办理委托、签订代理合同等工作法定代理人苏*均参与,其当时作为崔**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代理费用的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崔**及其两个人法定代理人苏*、苏*按照10%的支付比例向两仪所支付代理费用...(本文书还有7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