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李**、李**(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96100元(截止至2021年9月11日共计。
141个月),本息共计4361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12日,三被告在张喜山(原告丈夫)处借款1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但借款到期后至今原告一直在找三被告索要未果,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决。
被告王**、李**、李**辩称,第一,原告所诉的民间借贷,没有真实发生,三被告虽然出具了欠条,但是并没有拿到款项,...(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