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邹**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鹤立鸿荃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鹤立鸿荃中药材种植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8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参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鹤立林业局苗木中心南区30-40公顷土地租赁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100万元,但被告只交付16公顷参地,被告至少还有14公顷参地尚未交付。
黑龙江省鹤立鸿荃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违约金280万元,应提供被告违约及违约金计算方法等证据,但至举证期限届满时没有提供具体损失的直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依据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违约,相反...(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