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棋盘山分局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李**于2003年6月9日取得沈阳市东陵区乡(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颁发的沈东农房字第06-0376号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7月7日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棋盘山分局以原告的房屋没有办理合法产权手续为由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对此,原告不服,以被告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审认为: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棋盘山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且其提供的法律、法规不能证明对原告房屋的强拆行为具有职权依据,应视为没有证据、...(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