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邵氏鸿顺五金交电经销部(以下简称邵氏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最高法知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申请再审称,(一)邵氏经销部在二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发货清单体现的交易双方无法对应实体、被诉侵权产品进货时间不确定、品牌及型号与进货单亦不一致。邵氏经销部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转款凭证,但是转款交易的具体内容无法确认,转款金额与发货清单也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而取得。(二)即使北京新佳义建筑机械厂就是北京新佳义佳伟商贸中心、邵力和邵**实为...(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