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业房地产公司、宏泰城投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分析评述如下:
第一,《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中的“恶意”,一般是指当事人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该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恶意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和认定。在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宏泰城投公司称,支付案涉476套回迁房的方式为以债权抵付,并提交了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9年11月向博业房地产公司的付款明细证明债权及付款情况。博业房地产公司与宏泰城投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签署购房款对账协议,将相应年度付款确定为购房款。博业房地产公司对宏泰城投公司主张的上述款项均为购房款的事实认可。该事实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博业房地产公司...(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