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燃气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北京中科沃克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科中心)、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胜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鲁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各方应当“重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是《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已对各方进行股权转让的对价、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且并未要求各方将来需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才可执行股权转让。《界面协议》虽然提到“三方应重新...(本文书还有2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