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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陈**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桂04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梧州市第一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返还任何款项;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来三年可期待利益损失203847.12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中,洪**递交申请书(七)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任何款项,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返还《收据》、返还押金票据;3.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4.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律师费、2021年5、6月店铺租金5340元、一审诉讼费2756元、二审诉讼费6633元共20729元;5.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失费1204元;6.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共22800元;7.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剩余转让金3000元。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洪**在案涉商铺是经营饮吧和水*生意,于2021年5月10日与陈**签订《商铺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商铺经营范围是饮吧和水*生意,上诉人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就将商铺交给陈**,后陈**提出转营螺蛳粉、糖水和快餐。一审法院认定陈**在签订合同前将租赁商铺的用途告知上诉人属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上诉人在陈**提出经...(本文书还有60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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