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桂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桂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的营销方案活动内容缺乏证据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该营销方案所依据的证据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证实,且该复印件是被上诉人单方自己制作的材料,不是客观形成的证据,不具备证明力,因此该认定缺乏证据。二、一审判决依据两份公证书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公证所依据的材料全部是被上诉人单方自行制作并保存于自己电脑里的材料,被上诉人可以随意修改。公证书仅对存于被上诉人电脑中的材料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不能保证该材料的真实...(本文书还有4305字未显示)